1、在结结婚以前,一方全部出资资购买的房地产,假如离婚,这怎么样分割呢?
请看案例一。张某过去是某外企工作的白领,收入颇丰,在结婚以前自己一次性付全款购买的一套产品房,后来他与陈某喜结良缘,一同生活了5年,后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也赞同,但就房地产问题没达到一致建议,双方诉讼至法院,后法院认定此房地产是男方张某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进行分割,对双方一同生活期间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了分割。
说明:按国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是个人财产,同时按最高法院司法讲解如此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因为国内以前曾有司法讲解规定夫妻个人的财产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转化为一同财产,但如此的规定现在已经废止,如此的个人财产转化为一同财产的状况已经不会产生的。因此无论本案中张某夫妻一同生活多久,张某个人购买的房地产仍不会转化为一同财产。需要强调的是,现在有的老年人再婚时其实也涉及类似法律问题,如有些老年人在丧偶后要再婚,但又顾虑我们的房地产会因双方生活一段时间后变成双方一同财产,假如离婚再面临分割,其实按前面讲的法律原则,这一状况不会出现。
另外,上面讲的案件涉及到的是私产房,若是公产房,则状况可能就不同了。请看另一案例,男方赵某结婚以前承租了一套公产房,后与女方李某结婚,双方一同生活了五年,期间由于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也并没购买这个房地产的产权,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男方起诉离婚,女方赞同离婚,但提出需要获得此房地产的承租权,后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此房地产归女方承租,给男方适合补偿。同样是房地产也是结婚以前获得的,为何这个房地产在离婚时就分割了,这要详细剖析。第一,这两个房地产的性质不同,前面第一个案例中张某的房地产是私产房,产权是公民个人所有,后边赵某的房地产是公产房地产权是国家所有,赵某获得的只不过这一房地产的承租权、居住权。第二,这两个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前一案件适用的是民法典,后一案件中适用的是最高法院的一个司法讲解《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这一司法讲解规定,“结婚以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双方均是可以倡导承租权的。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的承租权双方可以分割,“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合的经济补偿。”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中对于房地产的分割,要详细分割,看上去相同的房地产,只是细微的变化,案件的结果就大相径庭,假如有了这方面的争议需要仔细小心,不然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如有这方面的法律问题,事先咨询律师是很必要的。
文书推荐:最新离婚协议书模板??标准版自愿离婚协议??最新版的离婚协议书??天津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