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责任认定书能作证据用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来看是一种证据。它和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他是一种具备专门常识的职员依据肯定的专业技能根据肯定的原则和办法,通过剖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不是应当承担肯定责任的过程。从《中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别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备较高的证明效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起着三个方面有哪些用途,其一便是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就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用,除此之外,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与民事赔偿案件中,又起着证明被告人是不是有罪、赔偿义务人是不是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应当赔偿多少损失的证据用途。也就是说,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三种不同责任范围的证据,分别起着不一样的用途。但其合理性(与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第一,这三类型型的诉讼中,其证据的形式、证据的采集程序、证明的目的、证据的需要、证明的规范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同和差异,尽管不少证据可以同时作为这三种程序的证据用,但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能让其当然成为认定事实与承担责任的依据?事实上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确实这样,只须有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都直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判决。
2、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的证据。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但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责任承担依据及刑事责任的依据却与证据法基本理论不符,由于是不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应当赔偿多少损失,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的证据(包含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其他证据)经过剖析后才能予以确定,这根本不是交通警察机关的职责范围。明确地说,交通警察机关根本就没权利来作出这两个方面的认定。
3、交通法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置交通事故的证据。
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的交通安全法及国务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交通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状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别结论,准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置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其中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是名字有了变化,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变成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删掉了“责任”二字。其二是也要载明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还是要对其责任进行认定。欲让公安机关淡化甚至退出对事故责任确定方面的涉及,但却又不能不做这样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保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而交通安全法及其推行条例、公安部制定的《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都不再规定重新认定程序,也反映了公安机关职能的转变与重新定位。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种具备专门常识的职员依据肯定的专业技能根据肯定的原则和办法,通过剖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不是应当承担肯定责任的过程
引使用方法条
《民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