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31日省人事厅发布粤人任[1996]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促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离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质,拟定本推行方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离职,是指国家公务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的离职辞退,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二章离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需要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离职。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离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要紧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与调离上述职位未满解密期的;
要紧公务尚未处置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置的;
由组织选派或出资参加培训后,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与单位签订了服务协定,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正式任职未满三年;
正在同意审察的;
其他缘由不适合离职的。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离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离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离职申请表》;
所在单位提出建议,根据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公告呈报单位及申请离职的公务员。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离职申请后,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当在接到离职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逾期未予批复的,视为赞同离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离职手续。国家公务员在离职审批期间或法规规定不能离职的,不能擅自辞职。对擅自辞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