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其实是代为权行使的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债权人要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符合以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合法;
(2)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仲裁等方法向债务人倡导我们的到期债权,且因此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没办法达成;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并不是专用于债务人自己。
依据上述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要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我们的债权达成承担举证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